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水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者操作设备。
第3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接班人要准时上岗,认真检查设备各部运行情况,做到详细交接。
第4条 熟悉本岗位设备性能、运行方式,刻苦学习本职业务知识,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
第6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峒室及设备清洁卫生,并且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所用物品及工具存放整齐。
第7条 对维修人员的检修行为要安全监护,对于一切违犯规程的操作和指挥,要坚决制止。
第8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交接班中设备运行情况,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二、考核标准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泵司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执行的。
(二)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设施等。
(四)未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汇报工作不及时。
(五) 隐瞒设备运行隐患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硐室及设备卫生未达到要求。
(九)未填写各种记录或记录不规范。
(十)有违章作业,造成机电重大事故。
(十一)发现重大设备隐患未进行应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
(十二)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四)岗点管理不力,造成设备或工具丢失。
第10条对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