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详见“进塔入罐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第二十六条 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检修和机动在方执行竣工交接验收手续,三方验收人进行现场检查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二十九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 开工前,由安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强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