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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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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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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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