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9日
1、风场专责人应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督促计划落实。及时、准确的统计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数据并分析、总结,按时上报至所在风电公司风机自动控制技术专责人;
2、项目部结合风机投产验收,严格实施风机自动控制各项检测的指标记录。对于不符合自动控制标准的风机严禁投入试运行。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培训。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的对象为监视、控制风力发电机组的所有自动装置及所属的二次回路,范围包括:
1、风机远程监控系统;
2、变桨控制系统;
3、防护制动系统;
4、偏航控制系统;
5、液压控制系统;
6、冷却加热控制系统;
7、变频控制系统;
8、润滑油控制系统;
9、风机自动控制系统网络和微机二次系防护系统;
10、风机自动控制系统接地装置。
第十二条 风机自动控制设备
1、检测元件,包括温度、压力、转速、振动、扭缆、烟雾、电流、电压、风速、风向、油位、位置等一次传感器;
2、二次线路,包括导线、电缆、光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3、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执行、保护元件,包括指示、记录仪表、数据采集装置、继电器、接触器、电磁阀、变频器、滤波器、IGBT、电子电路板、交换机通讯插件、电源等;
4、过程监视控制单元,包括远程计算机、PLC和各种控制模块等。
第十三条 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设计、施工、调试、运行、检修监督等方面;对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设计、施工、调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风电场风机自动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风电机组至少应具有两种不同原理的能独立有效制动的制动系统;风机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监测以下主要数据并设有主要报警信号:
1、发电机温度、有功与无功功率、电流、电压、频率、转速、功率因数;电网电压、升压变温度;
2、风轮转速、变桨距角度;
3、齿轮箱油位与油温;
4、液压装置油位与油压;
5、制动刹车片温度;
6、风速、风向、气温、气压;
7、机舱温度、塔内控制箱温度;
8、机组振动超温和制动刹车片磨损报警;
9、轴承温度;
10、润滑油压力、温度;
第十五条 加强风机自动控制系统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早介入风机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机组调试结束后,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时移交有关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
第十七条 风力发电机组必须通过下列试验:
1、紧急停机试验;
2、振动停机试验;
3、超速保护试验;
4、风力发电机组经调试后,对于国产风力发电机组,安全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不得少于240h;对于进口风力发电机组可按技术协议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120h。
第十八条 单台风电机组试运结束后,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风力发电机组的调试记录、安全保护试验记录、240h(120h)连续并网运行记录;
2、按照合同及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核查风力发电机组各项性能技术指标;
3、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手动启停操作控制是否正常;
4、风力发电机组各部件温度、温升有无超过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5、风力发电机组的滑环及电刷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6、发电机、油泵电动机、偏航电动机、风扇电机转向应正确、无异声。
7、控制系统中软件版本和控制功能、各种参数设置应符合运行设计要求。
8、各种信息参数显示应正常。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新能源公司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实行月、年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应定期对风机自动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年久,模件损坏率上升、抗干扰能力下降或不明原因误发信号时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测试和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和评估报告确定进行更换、改造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机自动控制系统接地、屏蔽电缆屏蔽层接地、电源中性线接地、机柜外壳安全接地等接地系统对地的绝缘电阻测试数值应满足有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针对风机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的防病毒措施。未经测试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系统中使用。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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