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定: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二、带式输送机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输送机电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延时起动、沿线急停、系统连锁及沿线通讯功能,推广应用集中控制、软起动装置和永磁变频电动机等装备;输送机起动操作时,应执行先点动两下后再重新起动的要求。
四、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沙,巷道每50m必须设有消防水管、闸阀及管接头。
五、输送机必须执行专职司机岗位区域巡查制和专人定期检修、校验制度,输送机严禁超载及带病运行。
六、运输线路及装卸、转载点应安设给料及受料槽等防护装置,严禁发生滚料、洒料现象;所有装载点、配电操作硐室和通道必须保持整洁。
七、输送机清理作业时,严禁边运行边清理;检修维护时,必须停机并停电闭锁。
八、煤仓、溜煤(矸)眼必须制定落实防坠、防堵、防水措施。给煤设备应推广链式给煤机并实现远方集中监控。
九、《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定: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36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二)爆破前必须洒水。
(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九、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有关爆破处理的规定,明确专用炸药、瓦斯检查、防尘、警戒等措施,严禁从下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