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变更、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9日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变更、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变更、拆除和报废管理。

3 职责

(1)工程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变更、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产设施的变更、拆除和报废由工程部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变更、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安保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 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4.2 变更申请规定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2)由工程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4)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7)要求设施设备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交工程部核实,报总经理审批。

(8)变更设备的购买,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4.3 安全拆除

(1)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报安保部、工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2)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5)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6)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 报废

(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示,报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2)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工程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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