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备报废的标准
⑴ 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陈旧或损坏且购不到配件,达不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修理价值。
⑵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国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⑶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⑷ 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⑸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以及修理费用过高,接近新购价格。
第二条 设备报废的评估与审批。
⑴ 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报送生产部。
⑵ 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估鉴定后,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
⑴ 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办公室出具《设备报废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⑵ 充分利用报废设备的残余价值,报废设备可以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处置。
⑴ 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⑵ 作为同类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⑶ 拆除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第四条 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不得自行拆卸、改装或挪用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