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装置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避免检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系统检维修、设备检维修、日常检维修和抢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承包商。
第四条 检维修和改造期间,公司必须成立开停工和检维修、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装置的生产、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工作。相关单位和工程承包商也要成立相应的检维修、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维修、改造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停工期间的统一指挥;机动部门、工程部门具体负责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停工期间的生产、物料和能量平衡;安全部门负责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期间的安全施工作业和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前的安全要求
第六条 进行停工、检维修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停工方案、检维修和改造HSE风险预案和事故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向检维修人员交底。对于关键部位的施工HSE风险预案,在学习交底的基础上还应组织具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演练。开停工方案、检维修(改造)HSE风险预案和事故预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制定,重新审批,方可实施。
停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停工范围和停工程序。
2.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制定盲板图表。
第七条 对装置检维修和改造项目,要做到“五定”,既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同时做好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底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和工程承包商要认真做好检维修、改造前的安全动员,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装置检维修安全规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强化员工的检维修安全意识和检维修安全作业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检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改造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和置换处理。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2.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3.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第十条 检维修作业前要对检维修安全设施、机具、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防护、接地设施齐全完好,灵活好用,对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防毒面具、安全灯、扶梯、活动平台、卷扬机、绳索、倒链、安全网、脚手架、固定卡子等安全用具进行可靠性鉴定。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同时要根据检维修作业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等。
第十一条 检维修机具、物料必须按照检维修、改造指挥部的要求布置摆放。废旧设备、器材、管线、废料要及时清理出检维修现场,保证装置进出口、内部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对装置内不检维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改造交接书中签字。
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和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和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检维修服、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机器、配件和工作服,临时用电和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吊装等特种作业都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应事先办理《动土作业票》,防止损坏地下电缆和管线。
第十九条 检维修拆卸机泵应办理《特种作业安全工作票》,机泵检维修前必须进行排放、蒸汽吹扫置换。排放温度必须控制在200℃以下或低于自燃点50—100℃,排放温度必须高于凝固点,具体排放温度由车间确定。
第二十条 工程承包商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或项目HSE作业计划书,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改造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制定削减风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检维修应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工作票》,不能无作业票在公司生产区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用电。《临时用电工作票》由临时用电单位首先到用电点的所属单位按照用火等级办理用火票后,再到电管部门办理用电票。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有毒有害部位作业,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专人现场监护。进入塔、釜、储罐、容器、下水道、地沟、烟道和其他密闭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认真执行作业票上的有关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氧含量在 14.5-23.5%(体积)之间,并进行检测。质检中心负责全公司安全气体(包括氧气、可燃性气体和有毒有害性气体等)的检测,如果施工作业需要进行现场检测,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提前一天通知质检中心。有人孔的设备,进入前应打开所有的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或配备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材。设备内残存的少量可燃物、沉淀物应使用防爆工具清理干净。进入有空间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作业期间,进出装置各管线上的阀门要关严,并装上符合要求的盲板,封闭用火区域内的下水井、地漏等。
第二十四条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等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板图以备检查。盲板材质要符合安全要求,有足够强度。盲板样式、规格要统一,并要统一编号。禁止带压、带物料拆装盲板,特殊情况需要时须采取可靠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改造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野蛮施工,更不准从高处往下乱抛机件、工具和废料等。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改造施工用脚手架,要按规定选材固定,跳板要放平搭牢。
第二十八条 在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地点作业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伏,且绝缘良好,在有触电危险环境中使用的行灯和局部照明应采用36伏或24伏安全电压。
第二十九条 打开塔、容器人孔,必须从上到下依次打开,打开最底部人孔时,车间人员必须在场,确认无残液和危险介质后方可打开。拆装盲板、人孔,必须填写《拆装盲板、人孔作业证》。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话,须将排出的污油回收至污油罐中。没有条件应排入含油污水中,不能乱排乱倒,并保持各管沟、下水道畅通,及时清理以防堵塞及存油造成事故。
第四章 装置检维修改造后及开工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结束后,现场的清理要遵循以下要求。
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2.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专人监护。
3.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5.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6.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7.检维修、改造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装置一次开车成功投入生产,装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装置内外所有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装置内地面平整、清洁。消防器材齐备好用。
2.所有工程全部完工,不留尾巴。所有设备、管道和容器等已通过严格试压、试漏,达到要求。塔、管道和容器等在封闭前,内部经过严格检查,干净没有遗物。使用单位、检维修单位和主管部门确认该工程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各种压力容器要有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使用证。设备档案(包括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图纸等)齐全。
4.所有安全设施、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必须齐全好用可靠;并经校验合格,记录齐全。
5.各种通讯设施投入使用,保证通话清晰畅通。
6.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措施。开工方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生产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员工学习和技术交底,并对岗位人员进行考试。
7.以上各项必须经过生产、安全、机动、计量、电气、技术和环保等职能部门、工程承包商及开工单位联合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由主管生产、设备经理批准后,生产部门下达命令,拆除盲板开工。
第三十三条 装置开工应严格执行开工方案统一调度,检维修单位或工程承包商应对其检维修、改造项目安排“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