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之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抢修、抢险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空气呼吸器是岗位安全的必用器材,必须列入到岗位管理之中,实行“四定”管理,即定人、定期保养、定期监测维修。每周试压一次,每月试用一次,使之达到卫生清洁、部件不缺、压力充足,随时好用。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门以及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空气呼吸器使用台帐。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岗位人员对空气呼吸器精心维护,并做到懂得性能,懂得使用方法,能安全使用。公司安全部门要把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到安全检查评比之中。

第五条 气防站负责对岗位人员使用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空气呼吸器的性能、日常保养、使用方法,每年培训一次。

第六条 气防站负责对空气呼吸器的维修及充气各使用单位发现空气呼吸器气压不足或有故障时要立即送检、送修,气防站及时充气和进行一般性的维修,以保证岗位使用。

第七条  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和气瓶的定期检测,由公司安全部门定期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不按期检测的气防站不予充气,以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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