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电焊机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内容、职责分工及其配套焊接电线、电焊钳的使用规定。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 确保电焊机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第三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 GB/T8118-1995 电弧焊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19213-2003 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设备工程部是电焊机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发电部和外委项目部协管。设备工程部电气点检员对电焊机临时电源负管理责任。安全主管和外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电焊机的使用及管理负监督责任。电焊机的使用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发电部当值运行人员负责电焊机临时电源现场确认;
第七条 电焊机的使用由各外委项目部维护班班长主要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电焊机的使用由各外委项目部焊工负责完成。
第五章 电焊机使用规定
第九条 持有电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规定地点。
第十一条 使用电焊机的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电焊线使用完毕必须回收并由使用者保管。
第六章 电焊机定期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各外委项目部必须对所使用的电焊机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十四条 各外委项目部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时,必须由电气试验小组全权负责。
第十五条 电焊机的试验内容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电焊机安全使用规程
第十六条 电焊机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焊机标准及《安规》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温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使用电焊机时,必须采取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的措施。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电焊机的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其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第二十二条 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电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
第二十三条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