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安全控制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12日
4.4.2 电气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4.4.3 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遵循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4.4.4 安全工程师应保证厂房、办公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4.4.5 油库管理人员将油类存放在指定的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或助燃气体,库房门上悬挂明显标识。
4.4.6 所有人员不得在厂房、电气室、库房内吸烟。
4.5 生产准备
4.5.1 导卫预装执行BSCV/08-019《轧钢厂生产准备导卫预装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5.2 卡盘预装执行BSCV/08-020《轧钢厂生产准备卡盘预装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5.3 车床、铣工执行BSCV/08-023《轧钢厂生产准备车工、铣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6 钢坯加热
4.6.1 进、出料执行BSCV/08-002《轧钢厂CP1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6.2 钢坯加热执行BSCV/08-003《轧钢厂加热炉烧火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6.3 加热炉使用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煤气的生产区、其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如下表所示: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带煤气抽堵、换流量孔板、处理开闭器;
2. 煤气设备漏煤气处理;
3. 煤气管道排水口;
4. 烟道内部。
1. 烟道、渣道检修;
2. 煤气阀等设备的修理;
3. 停、送煤气处理;
加热炉煤气开闭口;
4. 开关叶型插板;
煤气仪表附近。
1. 加热炉炉顶及其周围;
2. 加热炉看火口、出渣口、渣道洞口;
3. 加热炉烧嘴、煤气阀;
4. 煤气爆发试验。
 
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二类区域应并备好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三类区域可以工作。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b.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煤气倒灌爆炸事故。
c.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具体要求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d. 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4.7 轧制
4.7.1 粗轧操作执行BSCV/08-004《轧钢厂轧钢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BSCV/08-011《轧钢厂棒材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BSCV/08-017《轧钢厂高线轧钢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7.2 中轧操作执行BSCV/08-004《轧钢厂轧钢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轧钢厂棒材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及BSCV/08-017《轧钢厂高线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7.3 CP2主控执行BSCV/08-008《轧钢厂棒材CP2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和BSCV/08-013《轧钢厂高线CP2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7.4 精轧操作执行BSCV/08-004《轧钢厂轧钢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BSCV/08-011《轧钢厂棒材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及BSCV/08-017《轧钢厂高线调整工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7.5 弯曲的坯料,不应使用行车喂入轧机。
4.7.6 轧机轧制时,不应用人工在线检查和调整导卫板、摆动式升降台和翻钢机,不应横越轧线。
4.8 收集打包
4.8.1 CP3主控执行BSCV/08-009《轧钢厂棒材CP3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及BSCV/08-014《轧钢厂高线CP3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8.2 CP4主控执行BSCV/08-010《轧钢厂棒材CP4操作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及BSCV/08-015《轧钢厂高线CP4岗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8.3 打包机作业时确认是否有人检修,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后再操作设备。
4.9 起重与运输
4.9.1 行车操作执行BSCV/08-036《轧钢厂行车工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及BSCV/15-000《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4.9.3 两台及两台以上行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制定专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9.4 厂内运输遵守BSCV/15-018《厂内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程序》。
4.10 设备点检维护
4.10.1 轧钢厂棒材电气点检执行BSCV/08-026《轧钢厂棒材电气点检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10.2 轧钢厂棒材机组机械点检执行BSCV/08-025《轧钢厂棒材机组机械点检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10.3 轧钢厂1高线电气点检执行BSCV/08-028《轧钢厂高线电气点检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10.4 轧钢厂高线机械点检执行BSCV/08-030《轧钢厂高线机械点检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10.5 检修人员安全操作及管理要求参照BSCV/15-041《相关方的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4.10.6高压电气室、配电室、轧制线加热炉属于危险场所。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实行工作牌制;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DL408-1991《电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加热炉、液压润滑站,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如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应事先申报安全保卫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 安全检查
5.1 轧钢厂安全检查按照班组班查,作业区日查,分厂每周四无会日领导组织带队检查的形式组织开展。
5.2 班组班查的不符合,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对其分类汇总,并记录在班组安全管理台账或者操作点检卡中,由值班长负责不符合整改情况的汇报和整改完成后的销号。
5.3 作业区日查的不符合,由作业长对其分类汇总,区域点检员依据不符合汇总表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点检作业长对不符合整改情况汇总、销号,并在每周一早调会通报上周不符合整改完成情况。
5.4 轧钢厂安全检查采取每周四领导带队形式,安全工程师汇总不符合项,填写《隐患排查记录表》并跟踪复查,由点检作业区安排人员整改,生产作业长对不符合整改销号,挂靠专业工程师对整改情况验证。检查问题点由轧钢厂安全工程师汇总上报安保部备查。
5.5 安全保卫部对轧钢厂季度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下达《不符合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由轧钢厂安全工程师负责安排人员落实整改不符合以及销号,将整改后的情况及时反馈安保部。
5.6 次月5日前,对上月不符合查处、整改率情况由安全工程师汇总分析,纳入专业工程师、作业长绩效考评,具体要求参见BSCV/08-***《轧钢厂绩效考评办法》。
6 记录

 

记录编码
记录名称
产生单位
保管单位
保存期限
BSCV/15-027-01A
轧钢厂安全检查表
轧钢厂
轧钢厂安全室
1年
BSCV/15-027-01A
不符合项记录表
轧钢厂
轧钢厂安全室
1年
 
安全绩效评价表
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
1年
 
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
1年

 

 
7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