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0日

        第十三条  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技术条件采购、验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二、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同一班次发生的废品数量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构成质量小事故。
        三、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30吨(含30吨)以上60吨(不含60吨)以下废品。
        四、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
        五、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60吨(不含60吨)-150吨(含150吨)。
        六、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 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2%。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汇报
        第十四条 在原燃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理化检验过程中,连续发生质量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问题发生单位的发现者或所在班组的班长应立即向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室或两个管理部门在专业管理和专业检查中发现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对发现者或者班组汇报的连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迅速了解情况,根据以上标准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如认为是小事故的,由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最终判定并组织处理,如认为已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如认为已构成重大质量事故12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
        第十六条  技术质量部对于各单位上报的质量事故初步判断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判定,确属一般质量事故的,由技术质量部最终判定,组织分析处理。确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质量部向主管经理汇报后,要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总公司技术质量部质量处汇报。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后,由技术质量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召开分析会;发生小事故应由事故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责任作业区及责任人召开分析会。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分析会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确定质量事故的级别及直接、间接责任者。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阻碍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中,必须贯彻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处理及广大工作者没有受到教育、没接受教训不放过。
        第六章 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在查明原因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按照事故的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时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逐级上报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10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质量的领导,并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5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小事故在发生3天内,由事故单位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根据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报告表”,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8-12分,考核公司有关单位2-3分,直接责任人员考核2-3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七条 一般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5-8分, 对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考核1-2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八条 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1-3分,扣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100%,扣其他责任者当月奖金10-50%。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执行相关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条 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结案后,按照事故的分级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对调查分析资料和事故报告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可以执行《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属于企业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列入试验计划的新产品,确因试验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新设备调试期间,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不进行考核处理,但要进行报告和统计,因新产品试验造成的让步产品不纳入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文件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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