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6日

        3.4.1.7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3.4.1.7.1  协助作业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作业区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7.2  组织制订本作业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本部门总工审定批准。
        3.4.1.7.3  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对职工的 ,对新职工、调换工种职工、伤愈复工职工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指派安排上岗操作。
        3.4.1.7.4  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落实“四不放过”制度,对情节严重者,令其停止工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3.4.1.7.5  按周组织安全大检查,凡属危险因素较大的关键设备,应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隐患要逐项登记和整改。对作业区无力解决的隐患,在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7.6  参加对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业安全的隐患,在未消除前不投产运行。
        3.4.1.7.7  坚持安全生产的“五同时”, 作业区大、中、小修要按作业特点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3.4.1.7.8  组织参加伤亡事故及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3.4.1.8  分管设备和技术工作的副作业长( 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同级负责人 )
        3.4.1.8.1  负责本作业区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作业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因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8.2  协同培训部门搞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制订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1.8.3  在安装、改装、修理、搬迁设备时,必须保障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方可投入运行。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运行措施有明确的认定。
        3.4.1.8.4  组织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鉴定和设备的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隐患整改后,方能投产运行。
        3.4.1.8.5  研制新产品,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时负责提出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投产前应向有关人员提供安全操作资料。
        3.4.1.9  班组长
        3.4.1.9.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工的安全负责,领导班组安全员开展工作。
        3.4.1.9.2  组织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考勤。负责对新调入的职工进行 并指定专人指导其操作。
        3.4.1.9.3  每日班前应结合生产任务,现场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安全交底。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及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当班解决不了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
        3.4.1.9.4  按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生产,不冒险违章作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随时纠正职工不正确操作,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并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教育处理。
        3.4.1.9.5  经常教育和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4.1.9.6  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3.4.1.9.7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
        3.4.1.9.8  负责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严格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清洁整齐。
        3.4.1.9.9  发生伤亡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4.2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4.2.1  安全管理部门
        3.4.2.1.1  安全管理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贯彻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1.2  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3.4.2.1.3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4.2.1.4  汇总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督促财务部按规定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措经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5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3.4.2.1.6  组织推广目标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
        3.4.2.1.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3.4.2.1.8  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4.2.1.9  负责锅炉、电气设备、电气焊、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3.4.2.1.10  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3.4.2.1.11  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监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3.4.2.1.12  对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4.2.1.13  督促检查承包、技术协作项目等安全工作及安全协议的审定。
        3.4.2.1.14  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3.4.2.1.15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3.4.2.1.16  负责组织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3.4.2.1.17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工伤善后管理工作。
        3.4.2.1.18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3.4.2.2.1  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3.4.2.2.2  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3.4.2.2.3  及时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部门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或安全主管部门。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3.4.2.2.4  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作业计划、安排生产。
        3.4.2.2.5  调度会应汇报生产及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3.4.2.2.6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4.2.2.7  负责本部门的文明生产,按定置管理标准要求,各种原材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
        3.4.2.2.8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2.9  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4.2.2.10  工程项目投产,根据工艺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3.4.2.2.11  指导职工安全操作。结合生产工艺的改进,提出改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意见,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期落实。
        3.4.2.2.12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分析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2.13  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 参加工程验收试运转工作。
        3.4.2.3  消防管理部门
        3.4.2.3.1  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3.2  对因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3.4.2.3.3  组织公司或各部门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及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4.2.3.4  负责消防器材的充实及定期更换,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 和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3.4.2.3.5  负责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负责监督和管理。
        3.4.2.3.6  参加新、改、扩建及重大措施项目的防火审查和验收工作。
        3.4.2.3.7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4.2.4  能源环保管理部门
        3.4.2.4.1  负责推广节能、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审核评价改扩建工程中环保能源篇(章)和节能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工作等“三同时”,并督促落实;
        3.4.2.4.2  负责对放射性物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落实,辐射剂量牌的日常管理以及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等管理工作;   
        3.4.2.4.3  在水、汽、气、渣的治理中,应同时考虑内外环境的改善,不得因改善外环境而恶化内环境。
        3.4.2.4.4  参加公司(或本部门)安全大检查,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整改。
        3.4.2.5 设备管理部门
        3.4.2.5.1  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5.2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及特种设备和工业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上报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3.4.2.5.3  负责机械电器、起重、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4.2.5.4  生产过程中,新投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投产使用前要组织制订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2.5.5  负责技术措施和大修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并确保安全措施同步实施。
        3.4.2.5.6  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做好防寒、防暑、防冻、防汛、防触电、防雷击等工作。
        3.4.2.5.7  组织外委施工单位在大、中、小修实施检修前与安全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3.4.2.5.8  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组织制定安全方案会同安全及保卫消防部门审定,并监督实施。
        3.4.2.5.9  新购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与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厂家订货。
        3.4.2.5.10  在生产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设计中,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报安全专业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
        3.4.2.5.11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从设备运行管理角度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3.4.2.5.12  参加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负责按期完成本专业项目的隐患整改。
        3.4.2.6  办公室
        3.4.2.6.1  在处理日常工作和确定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议程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安排,督促责任部门研究落实,并做好文字记录。
        3.4.2.6.2  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3.4.2.6.3  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4.2.6.4  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和工作计划、总结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3.4.2.6.5  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3.4.2.6.6  参加公司(及本部门) 安全大检查工作。 
        3.4.2.6.7  按国家编制部门规定,合理提出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定员定编,对因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定员不合理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6.8  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3.4.2.6.9  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度和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3.4.2.7  保卫管理部门
        3.4.2.7.1  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积极做好本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3.4.2.7.2  定期组织治安“五防”专业检查和参与本部门(或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3.4.2.7.3  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培训和机动车辆检验工作。
        3.4.2.7.4  负责组织交通事故、机车“路外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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