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8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4.2.8.1 对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分配上岗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4.2.8.2 组织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并在协助安全主管部门“三级
”后方可分配上岗,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员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2.8.3 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工、锅炉、起重机械、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合理调配。
3.4.2.8.4 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
3.4.2.8.5 组织公司(或本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并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及时调整。
3.4.2.8.6 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健康的岗位作业。
3.4.2.8.7 负责安全奖金发放和管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3.4.2.8.8 签定“外包工”劳务合同,必须先签定“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凡未签定 “外包工”安全管理协议,有权拒批。
3.4.2.8.9 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审查、提供解决
培训经费。
3.4.2.8.10 对实习、代培人员,要拟定实习计划、安排,签定实习协议书、安全互保合同,并通知安全主管部门进行
后,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工作,不准从事实习大纲以外的工作。
3.4.2.9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
3.4.2.9.1 负责学习与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指示、决定。将安全生产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3.4.2.9.2 将安全生产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考核,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提高水平。
3.4.2.9.3 支持行政领导发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及事故的严格管理,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党纪政纪处理。
3.4.2.10 团组织职责
3.4.2.10.1 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安全工作。在青年和团员中开展各项评先选模活动,应将安全文明生产列为考核内容。
3.4.2.10.2 组织青年开展“青安杯”竞赛活动,提高青年安全素质,接受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3.4.2.10.3 掌握青年职工思想动态,围绕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3.4.2.10.4 参加青工伤亡事故调查。
3.4.2.11 工会职责
3.4.2.11.1 按照国家“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和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4.2.11.2 注意收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行政研究安全生产,反映职工的意见,对事故隐患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专题向行政提出质询;
3.4.2.11.3 对同级行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党委通报;有责任向上级工会汇报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情况。
3.4.2.11.4 负责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竞赛活动,落实“群防群治”方针,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
3.4.2.11.5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决定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和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
3.4.2.11.6 参与公司、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3.4.2.11.7 在组织开展立功活动、劳动竞赛、技术比赛等各项活动及评先选模中,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3.4.2.11.8 公司、厂部级工会分别参加工亡和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七大员”安全生产职责
3.4.3.1 安全员
3.4.3.1.1 在作业区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组织贯彻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4.3.1.2 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作业区和复工人员的
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4.3.1.3 协助作业区领导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总结,并检查、督促落实。
3.4.3.1.4 负责组织作业区(科室)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协助制定本作业区(科室)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好班组每周安全活动,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3.4.3.1.5 参加作业区(科室)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的验收和试运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
3.4.3.1.6 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1.7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3.4.3.1.8 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3.4.3.1.9 坚持每日上岗检查制度,认真完成厂、作业区(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4.3.1.10 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及高温保健食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督促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
3.4.3.2 设备点检员
3.4.3.2.1 负责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等设备安全运行,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4.3.2.2 新购置的设备,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投产使用前必须经过鉴定与验收。
3.4.3.2.3 协助领导编制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严格执行,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按“四不放过”制度进行分析、处理。
3.4.3.2.4 参加作业区(科室)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大、中、小修后的验收工作。安装、修理、搬迁机械设备时,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4.3.2.5 协助作业区(科室)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作业区(科室)领导。
3.4.3.2.6 制定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4.3.3 工程师、技术员
3.4.3.3.1 负责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审查和研究。
3.4.3.3.2 凡新建、改建、技术项目设计或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符合法规标准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3.4.3.3.3 参加作业区(科室)大、中、小修后的验收,研究解决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难题和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3.4.3.3.4 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4.3.4 劳资员
3.4.3.4.1 对新进厂职工负责通知安全员进行“三级
”, 不经教育不得直接分配生产岗位。
3.4.3.4.2 合理调配劳动力,严禁将有禁忌症的职工分配到禁忌的岗位工作。
3.4.3.4.3 对新分配的职工进行厂规厂法和劳动纪律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4.3.4.4 不准随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技术、业务培训班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3.4.3.4.5 对伤残职工负责等级鉴定的申报工作。
3.4.3.5 治安员
3.4.3.5.1 负责作业区(科室)要害部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及防火安全管理。检查门禁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
3.4.3.5.2 负责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教育和考核,对不称职人员建议调离岗位。
3.4.3.5.3 参加作业区(科室)安全大检查,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防交通事故教育。
3.4.3.5.4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协助作业区(科室)搞好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工作。
3.4.3.6 材料员
3.4.3.6.1 负责编制作业区(科室)防护用品计划,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对质量有问题的防护用品有权拒绝领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作业区 (科室) 领导反映情况,有权向供应部门要求退换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
3.4.3.6.2 负责领取作业区(科室)安措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并按质量标准领取、储存和发放。
3.4.3.6.3 对生产所需的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管理。
3.4.3.7 值班主任、调度员
3.4.3.7.1 编制作业区(科室)生产计划的同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3.4.3.7.2 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4.3.7.3 对投入生产的原料,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发现原料不合格时应向作业区(科室)和生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4.3.7.4 严格执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持生产场地文明清洁,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3.4.3.7.5 对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拒绝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5 检查与考核
3.5.1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经济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情况,应列为管理人员考核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3.5.2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对各级人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
3.5.3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5.4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