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7日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焦生产过程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具体规定,结合炼焦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粉尘),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治钢铁(集团)公司炼焦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三、引用文件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四、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
1、炼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公司、本车间、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5、建立健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培训教育
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 培训。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 ,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 ,并应由专人带领。
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 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
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
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
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
(七)辅助设施
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五、原材料
(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
(二)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
(三)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四)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
(五)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六)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七)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2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
   六、管理及要求
(一)备 煤
1、受煤
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
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2 贮煤
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 6067-85的有关规定。
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 风速计;
b. 防碰撞装置;
c. 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 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 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 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
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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