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冶金企业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等生产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可以参加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四条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达标四个等级;
(二)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相应的专业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专业单元、二级专业单元、三级专业单元和不达标专业单元四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和各专业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三)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六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等级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有关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条 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