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驰又未予以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负责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患有各种疾病(含严重职业病)的人员以及经体检诊断不适应本岗位作业的人员的及时调整,并安排适当工作。
3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负责调离并另行妥善安排工作。
4对新工人、调转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复工人员、调换工种人员等安全三级教育对象,在进入岗位之前须通知安全部门进行 。对未经 并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5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素质的不得录用。
6在编制岗位定员时,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对新岗位要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按定员提前配齐并进行培训。
7在职工工资晋级指标、系数、期限及职工个人晋级都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8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驰和不执行安全规程的,应予以制止并按经济责任制予以处罚。
9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10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要有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安排教育经费。
11按照职工安全、职业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12对因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13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和考核内容。
14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