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驻点外委单位安全违章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9日

一、       总则

1、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关于外委项目(工程)安全协调管理规定,为落实炼钢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创建文明安全的作业环境,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违章是指在各类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以及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6S”管理规定)的行为;

3、     违章考核采取记分制,即对发生违章行为者所属的责任单位以进行记分,由于违章而造成事故的则依据集团公司或炼钢部的安全奖惩规定处理,分管责任作业区及主管专业线同时受到相应考核;

4、     安全违章记分最高10分,满10分考核外委单位1000元,第二次满10分考核外委单位2000元,依此类推。考核外委单位的金额,从外委单位缴纳的安全违约金或项目(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考核分管责任作业区或主管专业线的金额从当月效益奖中扣除;

5、     考核形式以下发《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违章考核计分通知单》为准,《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违章考核计分通知单》式样附后。

二、       适用范围

1、     所有驻点炼钢部的外委单位;

2、     炼钢部分管外委单位的责任作业区及主管专业线。

三、       记分值

1、  每次记分的分值,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0分、5分、3分、2分、1分、0.5分;

2、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① 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与炼钢部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协议书的。

② 设备检修时未严格执行挂牌制度的。

③ 擅自启动已停机挂牌的设备。

④ 处理设备故障未按规定停机。

⑤ 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的。

3、  有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① 班前饮酒者。

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的。

③ 登高作业时梯子无人监护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④ 在生产区域、厂房内骑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的。

⑤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

4、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①    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

②    设备检修挂、摘牌确认不到位的。

③    攀越设备、设施、安全栏杆的。

④    高空抛物者。

⑤    擅自接用电源、能源介质的。

⑥    一级动火作业无防护措施或无监护人的。

5、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①    起重作业指挥者不跟踪吊物的或在吊物下行走、站立和作业的。

②    坐靠在设备、安全栏杆上的。

③    检修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的。

④    二级动火作业无防护或无人监护的。

⑤    设备检修、点检后防护设施未恢复的。

⑥    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器具。

⑦    操作安全装置失灵、失效的设备、设施的。

⑧    随地大小便的。

⑨    焊工在施焊作业时未戴焊工皮手套的。

⑩    砌筑钢水、铁水罐时,传输物料未牢固搭架过桥板的。

⑪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6、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①    进入生产现场劳防用品穿戴不齐的。

②    在现场禁烟区吸烟或流动吸烟的。

③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信号、手势不规范的

④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电源的。

⑤    临时电源装置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⑥    移动车辆、设备启动前不安全确认、监护的。

⑦    堆放物料区域不规范整洁,没有标识的。

⑧    作业现场完工后不整诘的。

⑨    未经 、交底进行施工、检修作业的。

7、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①    安全活动学习未及时记录(包括班前会安全交底)。

②    未正确戴好安全帽的(未系上带子)。

③    双手插在口袋里上下楼梯的。

④    对发生在身边的不安全行为不予以阻止的

⑤    未按规定配戴胸牌上岗。

四、       实施办法

1)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为10分,年内记分分值到期自动取消不转入下一年度。

2)         违章者被记分的由检查者填写违章记分单,其中一份交违章者,一份上缴炼钢部安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依据。此外,外委的安全管理台帐必须有相关记录。

3)         各外委单位应强化现场安全检查,自查自改严格执行《本办法》。

4)         年内违章计分累计达5分的外委单位作为安全管理重点对象,该外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炼钢部安全部门报到并进行安全学习一天,否则考核该外委单位10分。

5)         分管的责任作业区及主管专业线必须认真实施监管考核工作。如果由厂安全专线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分管责任作业区或主管专业线要受到与外委单位同等考核。

6)         考核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五、       本办法解释权属炼钢部。

六、       本办法与公司相关规定有冲突或不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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