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使煤气防护器材领取、维修及报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明确维修责任,使器材使用、维修及报废工作处于受控状态,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适用第三炼铁厂所有煤气防护器材使用单位。
三、职责:
1、煤气防护器材使用单位责任人负责器材的日常使用、保养及向安全科上报故障煤气防护器材报修计划,并注明产品型号、数量等。
2、安环科负责汇总需修或报废煤气防护器材数量,并按时报至安环生产部安全科主管人员。
四、申报及维修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20日前将保修或报废申请报至安全科。安全科主管人员负责于月底完成对所报器材的维修或报废工作。
五、煤气防护器材报废条件:
1、达到或超过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
2、主要部件如传感器、线路板等陈旧或损坏,精确度严重降低或丧失,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大修一次费用超过50%以上的器材。
4、经过确认,无法修复的。
5、所报煤气防护器材经维修厂家确认达到报废条件后,经主管厂长审批后给予报废。
六、要求:
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防护器材统计台账、维修登记台帐、更换登记台账及报废登记台账。
2、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3、违反上述条款的考核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