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5、 其他有关规定按《乘罐制度》和《副井井口房管理制度》执行。

6、 运搬上下井口把钩工及上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执行,违反管理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每次罚款50元,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按严重“三违”处理,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对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采掘区队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

    为了抓好安全生产,及时排除现场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我矿的各项奋斗目标,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工区认真贯彻执行。

1、 各工区主管区长每天早9点前到调度室签到,签到后下井到本单位施工场所了解现场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如有事请假的,提前在签到簿上写“请假”二字。超过规定时间签到或代签,每次罚款50元。

2、 区队长除留一名管理干部在区部值班外,其他管理人员分三个班轮流下井带班,抓好安全,排除隐患,下井前到调度室签到,不准出现空岗现象(管理干部必须是技术员以上人员)。工区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晚8点调度会,并主持本工区班前会。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3、 带班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本”,并及时填写记录本所规定的内容,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及时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所规定的内容,并把交接班记录现场交给接班人员。

4、 区队带班干部下井后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两次各头面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接班后1小时汇报一次,交接班前1小时汇报一次,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

5、 带班人员必须同工人同下井、同上井,决不后下井、先上井。

6、 矿值班小分队下井检查,把区队长带班记录本填写情况列为检查内容之一。

7、 带班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第3、4、5条执行,发现带班人员不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当事人300元。发现不及时填写两个记录的,每次罚款300元。发现晚下井、早上井的,每次罚当事人300元。发现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100元。每少一次汇报罚款50元。

8、 各采掘辅助区队要加强区部值班,不准离岗脱岗,发现一次空岗或非管理干部值班的,罚主管区长100元。
 
二十一)停产检修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无计划停止采掘工作面供风、供水、供电等现象,特制定本规定,望大家认真执行。

1、检修前必须制定并贯彻好检修措施,严格措施学习签字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检修,禁止单人单组进行检修,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检修,否则对检修负责人、跟班区长、工区值班领导、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100元,挂罚主管区长100元。

2、在全矿生产系统停产检修时间内进行检修的单位,每日必须将检修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日单位值班领导20元。

 3、检修前要充分准备好工具和检修所需物料(含安全保障物品)以及安全保障人员(如瓦检员等)到达现场后,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要告知影响范围),调度室安排局部或整个系统做好检修准备后,检修人员接到调度室检修通知后,方可停机进行检修,否则对检修负责人、跟班区长、工区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

4、检修前,当调度员通知受影响单位时,被通知单位要积极配合以最短的时间做好准备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根据准备情况及时安排下一步工作否则对工区值班领导、跟班区长、检修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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