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盲巷管理制度
1、盲巷范围的划分,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为盲巷。
⑴、井下长度超过6米,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
⑵、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超过6米的巷道。
⑶、非全负压通风巷道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巷道。
⑷、全负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
2、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从设计上、施工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⑵、与生产无关的报废盲巷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⑶、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⑷、长期停工的独头巷道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氧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密闭完毕。
⑸、所有盲巷由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定期进行检查,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栅栏、密闭的质量、密闭内外气体成份(CH4、CO2、CO、O2)、温度等进行检测和分析,救护队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并抄报通风工区。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⑹、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护、拆除,均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栅栏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及时撤出,严禁在栅栏内外堆放设备、材料及杂物。
⑺、已密闭的盲巷、密闭前必须打栅栏,挂检查记录牌;设置栅栏的盲巷要挂警标牌和检查记录牌。除配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处,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
⑻、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
⑼、盲巷要恢复作业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探明情况,根据内部各种气体浓度大小,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⑽、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或盲巷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盲巷的位置。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登记卡或台帐中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