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给予停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支护设计、支护形式违犯技术规程,造成重大隐患的。
2、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作业规程对现场无指导意义的。
3、作业规程未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和考核签字不全的;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
4、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7、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9、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
13、乘人设施不按规定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4、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5、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16、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17、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预透老空、老巷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9、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抽查合格率低于80%的(抽测数量不低于10棵)。
20、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的。
21、特殊支护不全的。
22、上下出口高、宽度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