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