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1)凡有民工施工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生产、基建、行政管理部门,民工队长(负责人)均应把对民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管理范围内,大力宣讲安全生产的意义,宣传中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管理,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哪个单位雇用的民工发生伤亡事故,指标算在该单位的伤亡指标内,并按规定实行扣罚。

  (2)民工队进场施工,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与单位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要求,民工队长对全队安全施工负具体责任。单位应对民工队介绍有关施工工作的环境条件,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指导,实施安全监察检查,积极帮助民工队解决困难。

  (3)民工队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应模范带头遵章操作,定期组织民工学习有关的安全规程,开展 ,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确认,解决安全存在问题。发现民工违章,除扣罚违章者本人外,还可对队长酌情进行罚款。

  (4)民工施工队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技术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所在施工点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制度,严禁乱闯,乱摸,乱启动,乱拉接电源线路,要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防火,防爆,防触电等工作。

  (5)焊工,爆破工,起重工、电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一律凭证操作,如本队无领证人员,应由厂、分公司派人负责进行。

  (6)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对民工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依法惩办,公司有关部门有权依法提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和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与职工同等对待执行惩罚,违章罚款从施工队应得施工费中扣除,屡教不改的,要取消施工合同或责令违章者辞退离开公司,对给公司的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负责赔偿。

  (7)施工队对工程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由于施工质量差,偷工减料造成事故,由施工队负责应有的赔偿和负有关刑事责任。

  (8)对违章的民工除进行罚款外,公司将组织办班 ,每人次收 费50元。全队违章严重,可以责成停工,全队集中办班,每天收取 费500元。

  (9)各民工队要实行奖优罚劣,也可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对队员内部评定分成报酬。

  (10)各民工队长应按通知依时参加召开的民工安全会议,不参加者要进行适当罚款,补课按违章办班办理收取 费,也可指令全队停工。

  (11)发生事故(已遂、未遂)均需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公司的安全部门,以便抢救,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和进行“四不放过”。

  (12)对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13)不得雇请使用十六岁以下的童工,也不得雇请使用患有禁忌症和身体、年龄条件有明显严重不适的人员充当民工。单位发现上述人员,有权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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