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奖励和处罚
5.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1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设施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5.2.1.2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优秀设施和先进设施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
5.2.1.3 在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上业绩突出的个人。
5.2.1.4 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个人。
5.2.2 凡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偏差的,矿将依据《露天铁矿安全绩效考核》的规定给予扣0.5—1分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矿誉的,给予翻牌处罚。
5.2.3 各车间及相关科室,因工作失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3 附则
5.3.1 本办法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5.3.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 相关记录
6.1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表》
6.2 《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6.3 《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6.4 《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
7 相关文件
7.1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7.2 《××专业管理考核办法—环保设施管理考核》
7.3 《××××露天铁矿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4 《××××露天铁矿环保设施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