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区调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8日

       运输工区调车工是运输工区运输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调车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运输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调车工应熟悉所使用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原理、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并会一般性的保养维护和故障处理。熟悉运输系统和轨道线路布置情况,熟练掌握各运输环节和管理制度,头脑清晰,精力充沛,责任心强。
第3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要详细交代本班车辆运行状况、出煤状况及机车运行区段有无人工推车或临时施工项目,若交班交代不清接班人应拒绝接班。
第4条 负责井下电机车的调度工作,电机车不经调车工同意禁止出入任何位置,严禁不联系进出车。
第5条 负责拉出的原煤、次煤矸石的统计、记录并上报调度室,保证各区队的车皮能及时供应、物料及时运送。
第6条 监督电机车司机进出车及挂接车数是否按规定执行,及时制止不经允许的人工推车。
第7条 严格按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积极排查工作区域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8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确需离岗时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并由班长以上或熟练人员代替。
第9条 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调车工罚款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电机车行驶路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拉出的原煤、次煤矸石的统计数量负责,保证各区队的车皮能及时供应、物料及时运送。
第14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电机车司机进出车及挂接车数是否按规定执行,及时制止不经允许的人工推车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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