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