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钻工区班长是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钻探队员钻探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长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班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在队长领导下,负责钻探注浆的安全工作,是本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保证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事故有直接责任。
第3条 认真填写组织打钻,制浆的各种记录,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第4条 带领全班职工认真学习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打钻工作要求,保证钻探质量,负责组织检查各设备运行及供水,照明等情况,确保设备运行完好,供水正常,安全无事故。
第5条 检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要认真开展自保互保教育,切实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第6条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对安全意识薄弱人员进行
工作,做好自保互保和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和职工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时,要坚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工作。
第8条 协助队长开展好教育工作,带头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安全业务培训。
第 9 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10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保证钻探质量。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班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班长对本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没有按照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
,学习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没带便携式瓦检仪,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安全监察,检查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