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矿长(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2日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
        3、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矿长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协助矿长编制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6、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7、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组织或受矿长委托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10、及时监督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1、审查、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2、负责监督对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政治、业务学习,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14、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并落实到科室、班、组和安监员。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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