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涉及机电电气作业类的所有施工措施的审批把关。
第2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3条对电气安装工程重点进行技术把关,负责电气设备的选型及质量验收。
第4条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全矿全年供电规划及主要供配电设备的检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负责分管范围(区队)内的供电设计,设备电缆选型。
第6条负责电气设备技术要求的起草。
第7条负责全矿的供电管理,编制全矿电气设备的试验计划,全程跟踪参与电气设备的性能测试,收集理试验报告并及时归档。
第8条协助科长矿井供电的对外协调,负责全矿电费的缴纳,矿内外单位用电的电费收缴,矿井用电的经济分析。
第9条协助科长组织绘制、编写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措施、专项整治和双基所需图纸和资料,负责存档。
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11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12条负责分管范围内三大保护的整定计算,矿井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图的更新。
第13条负责组织规程规范规定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
第14条负责机电旬隐患排查的收集整理上报。
第15条负责组织或参与矿电气方面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6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7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