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工区小绞车司机是斜巷提升系统绞车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提升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3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4条 绞车运行期间要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按章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认真检查处理,待隐患处理后方可开车。
第5条 和把钩工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若矿车掉道,严禁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第6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有人违反时小绞车司机要立即制止。
第7条 按照作业地点的规定数量提放车辆,禁止超拉超放。
第8条 提放车辆不超宽、超高、偏载,发现此情况时要拒绝提升,每次提升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载情况,合格后方可提升。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小绞车司机对所在斜巷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小绞车司机对所操作小绞车的完好状况、一般性的维护 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小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对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的检查,及发现问题后的汇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小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6条 小绞车司机对信号判断、按章操作及在异常情况下的停车、隐患的检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小绞车司机对与把钩工的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若矿车掉道,小绞车司机对掉道的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小绞车司机对“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执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对作业地点提放车辆的数量和重量、是否超拉超放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对提放车辆是否超宽、超高、偏载及对车辆 的连接、装载情况检查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2条 小绞车司机对矿发标准提升信号的执行与判断负直接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