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钻防冲区长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2日

        巷钻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长必须合理组织钻探施工,保证安全。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查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巷钻安全工作负责,是巷钻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条 负责组织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煤层注水钻孔和防地压钻孔的施工工作,认真开展防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3条 建立健全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班组各工种人员职责及分工,综合协调全队各项工作,并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4条 定期主持召开本工区的班前会等各项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区队安全活动,研究队内安全问题制定本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搞好安全活动日。
        第5条 按照矿有关规定,管理好本队职工,对本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批评惩处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
        第6条 组织好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完成矿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7条 深入现场,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抓好隐患排查和安全信息处理工作,对排查出不安全隐患及部门下达的安全质量通知单,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及时处理,各种方式反映的安全信息。
        第9条 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技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第10条 全面组织完成工区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第11条 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 条 巷钻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区长对本工区钻探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探放水过程中,没有按照钻探要求设计,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 或未组织好 ,区长负直接接责任。
        第20条 在钻探过程中,钻探质量和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没有组织好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钻探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种事故,或从业人员 经常不按章作业,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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