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8日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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