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8日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 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 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  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 条  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 9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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