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按照分工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
第5条 按照分工收集、整理、提供和检查地质资料,深入现场,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分析和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或在工作中出现技术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所负责的地质资料中出现错误,或不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