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09日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各类工作精神,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落实省、市、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监督煤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跟踪监督煤矿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规定人数入井,严禁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技术会议.
        (五)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私接电源、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六)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监督“五职矿长”带班跟班、班前会、碰头会到位情况。
        (七)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煤矿存在有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汇报。
        (八)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监督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迟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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