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区队群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17日

        掘进工区群监员是本工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现场安全管理负监督责任。群监员必须训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熟悉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并监督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安全群监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安工作,监督执行三大规程,协助带班区长、班组长搞好安全作业。
        第2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并撤出处于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
        第3条  按时参加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搞好班组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现场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
        第4条  经常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 ,提高职工的自主保
        安能力,不蛮干,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发现险情立即搪出人员,并及时汇报。
        第5条 对本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汇报,立即协助处理,并做好记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
        第6条  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监督施工工,以推动安全生产,做好领导交给的临时工作。
        第7条  切实起到群众监督作用,对本班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8条  及时填写当班安全信息,并提供解决处理意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群监员应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班组 ,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 ,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没有按照掘进生产任务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在掘进施工中,未按照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保证本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本班组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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