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控室是负责根据设备现场对应位置司机或班组长发出命令,由集控人员进行远程操作来开启、停止设备的重要岗位,同时对现场所有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控。所以,要求集控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机构培训,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 熟悉开、停车程序以及检查、防止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能熟练掌握工艺流程、数量、质量及其它基本情况。
第3条 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在得到岗位人员的汇报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4条 认真观察控制屏各环节设备指示信号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现场人员联系,搞好各环节的综合平衡。
第5条 按照标准化集控室的要求,保证控制设备的完好,对上级的调度命令、通知,要及时汇报、传达、落实。
第6条 遇有重大问题或事故要及时向厂值班人员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及时组织抢险工作。
第7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集控室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屡次违章作业不够重视,不加改正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集控室司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施工现场情况了解不认真,集控室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协调好各工种之间工作,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集控室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参加班组
,集控室司机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集控室司机处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集控室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集控室司机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19条 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