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2日

        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3条 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第5条 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
        第6条 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
        第8条 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9条 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10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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