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
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
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
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
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
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