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 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
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
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