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3日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 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 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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