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3日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 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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