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第2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
第3条 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5条 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
,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6条 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条 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第8条 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10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
第11条 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