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3日

       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第2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
        第3条  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5条  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 ,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6条  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条  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第8条  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10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
        第11条  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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