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