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 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 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