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科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2日

     基建科技术主管是基建科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2条  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3条  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第4条  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第5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6条  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基建科技术主管对土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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