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2日

     采煤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未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监区(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 ,组织好班组 。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监区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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