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4日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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