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7日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  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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